法律知识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

2018-12-21 0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当土地被征用,需要和征用单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以后,会出具征收土地的公告,告知大家征收的相关事宜,但是要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那么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

  1、在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五天内在征收现场公告,公告之日为房屋评估时点,在公告之前因缺少合法生效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没有补偿依据,通常不会正式签订补偿协议。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对个人不补偿,征地拆迁时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重置价格减折旧。在征收土地公告出来之前具有生效合法的房屋重置价格评估报告,补偿依据合法,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由此可知,在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生效以后,才会签订正式的补偿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是正式交接的文件,被征收人和征收单位应该重视该文件的签订,在程序和过程上都不能随便对待。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在何时签订?”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土地征用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460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