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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2:00
导读: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

  国务院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一)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二)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上;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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