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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承包土地申请登记案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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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某是辽宁省的一位农民,2002年陈某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该村5亩耕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登记。2004年陈某全家迁入该城镇落户,为了不让该幅土地荒芜,经发包方同意,将这5亩耕转让给同村好友李某耕种,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向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登

陈某是辽宁省的一位农民,2002年陈某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该村5亩耕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登记。2004年陈某全家迁入该城镇落户,为了不让该幅土地荒芜,经发包方同意,将这5亩耕转让给同村好友李某耕种,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向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

土地承包登记的法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登记流转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做出了专门性的规定。第25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您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2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得变更手续。”

本案中陈某将这5亩耕转让给同村好友李某耕种,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向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登记的做法是合法的,也避免了纠纷的产生。

虽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取的是意思主义,权利的设立无需登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互换和转让方式转移的公示要件。不登记,不影响互换合同和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不影响承包经营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依然具有物权属性。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具体操作中,登记机关除应将登记事宜记入登记册(簿)外,还应发给承包方权属证书。因此,应当正确认识登记册与权属证书的关系。权属证书必须根据登记册记载的内容而制作,而且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权利设立或移转的依据。权属证书只是享有某种物权的凭证,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因此,对于登记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办理,才可规避登记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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