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红星村村委会鱼塘承包纠纷案
—发包人知道承包人有变动未作表示,事后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
原告:杨某,男,36岁,住红星村2组。
被告:某县红星村第五村民小组。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承包合同虽系肖某与村民小组签订,肖某将鱼塘转交杨某经营,亦未与组里变更承包协议,但村民小组事实上已默认杨某为新的承包人,故不能以肖某擅自变更合同承包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遂依法判决村民小组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评析]
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缔结的协议,其效力仅及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若承包人发生变动,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动时,应该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是如果发包方知道承包人有变动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认为发包方默认同意,事后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方擅自变动合同当事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肖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肖某将鱼塘交给杨某承包,村民小组知道承包人有变动而从未提出异议,且村民小组已接受杨某缴纳的2万元承包费,可见村民小组已默认杨某为新的承包人,其不得再以杨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