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合伙承包期间,其他合伙人擅自增加承包人怎么办

2012-12-11 2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蒋某诉赵某入伙无效案-----合伙承包期间,其他合伙人擅自增加承包人怎么办[案情]原告:蒋某,合伙承包人。被告:赵某,某村村民。第三人:程某、舒某,合伙承包人。1991年6月18日,程某、舒某、蒋某三人合伙承包村里的一座荒山,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期内前5

蒋某诉赵某入伙无效案

-----合伙承包期间,其他合伙人擅自增加承包人怎么办

[案情]

原告:蒋某,合伙承包人。

被告:赵某,某村村民。

第三人:程某、舒某,合伙承包人。

1991年6月18日,程某、舒某、蒋某三人合伙承包村里的一座荒山,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期内前5年每年向村里缴纳承包费5 000元,后5年每年向村里缴纳承包费1万元。在承包初期由于利润分配较少,三合伙人未发生任何纠纷。自1996年起,该荒山上林木开始成材,三人经济上逐渐宽裕,内部亦开始出现矛盾。1997年初,程某提出让其亲戚赵某人伙,共同经营,舒某表示同意,但蒋某以赵某未参加最初创业为由,拒绝赵某人伙。程某与舒某不顾蒋某反对,坚持让赵某人伙承包,并取得村里同意。经商议赵某分成比例为20%。蒋某提出未经其同意,赵其入伙无效,程某、舒某、赵某三人均置之不理。无奈中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书面协议约定,在合伙过程中增加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程某、舒某二人未经共同合伙承包人蒋某的同意,强行增加赵某为新的合伙承包人,虽然取得了村里的同意,但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的入伙行为无效。

[评析]

合伙承包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共同承包,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的一种承包形式。合伙承包不同于个人承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和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其中合伙人均为承包方,均有权代表承包方对外进行生产经营;②合伙人可以自行商定其经营的形式,可以以劳务、实物、资金作为入伙条件;③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亦应有明确的规定,且在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合伙人,原合伙人也可以退出合伙组织。

二人以上合伙承包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由于这种债务与各合伙人利益密切相关,增加一个新的合伙人可能同时意味着增加每一个原合伙人的债务负担,因此,合伙承包人对要求人伙的人审查较为严格。为保护现有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侵犯。《合伙企业法》规定: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原来的合伙人全部同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本案中程某、舒某、蒋某三人为合伙承包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关于“增加新的合伙人必须有书面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规定,三合伙人既然未就该问题进行约定,因此,增加新合伙人赵某须三人均愿意。而本案中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赵某人伙,程、舒两人不顾蒋某反对,坚持让赵某加入。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合伙承包人蒋某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赵某的入伙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得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65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