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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拆迁补偿未必全归农民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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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未必全归农民因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宅基地房买卖是无效的,若宅基地房几年后被拆,买房人是否应将多于买房款的拆迁补助返还给身为农民的卖房人?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例,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具体情况后,法院最终判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未必全归农民 因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宅基地房买卖是无效的,若宅基地房几年后被拆,买房人是否应将多于买房款的拆迁补助返还给身为农民的卖房人?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例,在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具体情况后,法院最终判定买房人只需返还小部分房屋价款。   1995年10月,大兴区农民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方米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王先生。2001年11月,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王先生因此获得18.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2007年,通州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梦方醒,纷纷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也在此之列。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宅基地房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属无效。由于房屋已拆迁,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6.5万元买房款等款项后,要求王先生返还共计12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王先生不是农民,他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既然房屋买卖是无效的,那么王先生是否要退还拆迁款?对此,法院认为,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陈某在卖房时已获得在当时与其房屋价值等值的价款。因此,在距离卖房已达12年之久后,陈某以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获得一定利益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这是房屋升值因素所致,且拆迁补偿款是政府对王先生拆迁后的安置问题进行基本补偿,王先生并没因此获利。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让王先生将所获拆迁款返还,对王先生显失公平。”审理法官表示,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和具体情况,最终判定王先生应按照约20%的比例返还陈某房屋价款,返还数额为2.3万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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