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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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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地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下面是安徽省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

  各地是征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下面是安徽省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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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2010年广东省将继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今年珠三角各市要争取每个县(市、区)都有一个示范点,东西北地区争取每个地级市都有一个示范点。同时,各市也要注重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在“三旧”改造中也将注重保障民生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招玉芳介绍,“三旧”改造已经成为广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扩大内需、建设宜居城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2010年,该省将继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确保一年见成效,三年大改观。   6月底前全省各市都要完成“三旧”用地转向数据库建设。今年,珠三角各市要争取每个县(市、区)有一个示范点,东西北地区争取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示范点,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省国土资源厅还将适时举办全省“三旧”改造项目推介会。在“三旧”改造中,也要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   在开发补充耕地方面,2009年全省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53.7万亩,是往年平均水平的5倍,大大拓展了建设占补平衡的空间。其中,阳江、清远、肇庆三市开发补充耕地数量位居全省前三位,占全省总量的四成。招玉芳介绍,今年我省还计划完成开发补充耕地30万亩。   2010年广东将修订《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提高该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我省还将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出台《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着力提高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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