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
1、制定房屋拆迁计划
拆迁部门根据要求上报房屋拆迁计划,计划中包含拆迁范围、拆迁用途、拆迁范围内的住户情况、房屋面积情况以及补偿资金和产权置换房屋的情况。
2、开始房屋拆迁程序
项目用地单位根据要求拿到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查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审查意见,项目用地根据拆迁部门对补偿等相关费用的估算向财政部发函,出具专款专用足额到户的证
明。
3、审查资料
拆迁部门对收到的用地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意见,报ZF审查并且确定拆迁范围。
4、确定拆迁范围
ZF审查收到材料后确定拆迁范围,并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主要告知百姓不能再扩建、新建、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等。
此时房屋主管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房屋手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拆迁部门和实施部门
拆迁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不同,一般都是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后实施部门根据要求开始拆迁和补偿工作。
6、情况调查
开始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调查,例如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情况。
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内没有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且给出处理意见,拆迁部门将调查的房屋、土地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7、拆迁补偿到位
拆迁方和拆迁户委托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获得评估报告对补偿费用进行预算,同时对产权置换的房屋进行落实。
8、论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部门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报批给ZF进行论证。
9、公告补偿方案、意见征求
拆迁部门将论证和修改的方案,在拆迁范围内公告,主要用于告知拆迁户和收集意见,针对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交流,需要注意的事,公告日期不得少于30日。
10、听证会召开
多数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拆迁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11、公布修改情况
拆迁部门将收集的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12、社会风险评估
如果拆迁项目较大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
13、确定拆迁进行公告
所有的条件都具备后,将由市县ZF做出拆迁决定,同时在相关网站等公告
14、评估环节
房屋拆迁决定发布,拆迁部门还要发布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拆迁户和拆迁方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选定评估机构后,进行房屋评估程序,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将分户报告和整体报告交于拆迁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15、评估报告有异议
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
16、补偿协议签订
拆迁方和拆迁户针对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同时收回相关权属证书。
17、房屋拆除
拆迁部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房屋拆除1个月内办理注销权属登记手续。
18、公布每户安置补偿信息、存档
拆迁户全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每户的补偿情况,根据法律要求建立补偿档案。
19、安置房屋交付
拆迁部门进行回迁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按时建设,保障在协议规定内向拆迁户交付安置房,办理相关权属证明。
1、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
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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