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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几点思考

2019-12-0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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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新一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启动,各地将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本轮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在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中,有几个问题应深入探讨。1.建立

  目前,新一轮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启动,各地将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规划修编任务。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本轮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在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中,有几个问题应深入探讨。

  1.建立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国家一项行政政策,是国家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除建立从中央—省—市—县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外,还应该在各级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市区、县城区和乡镇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来完善土地规划体系,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

  总体规划期限为15年,详细规划期限为5年~10年。总体规划属于指导性规划,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只有到期或遇到特殊情况,才能进行修改。详细规划可以规定每5年修编一次,遇到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

  2.科学设置规划指标,满足宏观调控的职能要求

  强调规划指标设置问题,并不是否定上轮规划指标的设置,而是要依据宏观调控职能的要求,用一种新的思路来设置规划指标。新一轮规划修编在设置指标时应改变方式,由市县根据国家或省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本地的规划指标,国家或省级政府只负责组织确认地方规划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地方享有一定程度的指标设置自主权,能使规划更突出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而控制性指标,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等,仍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

  3.积极开展农业地质调查,确定统一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

  要通过农业地质调查,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理化指标,提出本地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作为划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依据。对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土壤理化质量标准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对不适宜种植无公害农产品的土地,调整为林地或建设用地;对已被工矿企业污染的土地,积极采取修复技术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调整为建设用地。

  4.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功能分区

  要依据国家“十一五”发展纲要,按照“体现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开发结构。要根据不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土地政策。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用地供给;对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逐渐趋弱的区域,要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本身较弱的区域,则要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5.注意与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一是与城市规划衔接。可以利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布局来划分圈层,留足城市发展的空间。对城市规划近期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应设定为建设预留区;对大于土地规划的部分,即城市规划远期范围,应将其设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过渡区。

  二是与交通、能源、水利等规划衔接。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通常属于单独选址的项目,详细规划中要设置一定的弹性指标,为这类项目留出调整的空间。

  三是与农业、林业规划衔接。设立刚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农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得规划为建设用地,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是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衔接。对环境规划的重点保护区、重点治理区,要在土地详细规划中体现。在重点保护区不得批准有污染的工业建设用地,在重点治理区则要体现对土壤治理的要求。

  对旅游规划中设立的各类风景区、旅游休闲度假区,要适度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工业建设项目。要对区域内生活居住设施进行总量控制,保护风景区和旅游休闲度假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不受人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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