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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统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2019-12-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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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土地统计工作中,出现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要依照以下法律条款严肃查处:(1)《统计法》第26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

  在土地统计工作中,出现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都要依照以下法律条款严肃查处:

  (1)《统计法》第26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法》第27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统计法》第2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统计法》第29条规定:“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x,/91,~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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