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述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