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指乡镇企业依法取得的对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 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