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由于形态变化,无法再利用的,视为土地灭失。此时,原土地上的各种使用权消灭。土地形态发生变化,仍然可以利用,但用途发生变化,且无法和其他原土地权利人加以区分的,也视为土地灭失。
如果土地形态和用途发生变化,但仍能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加以区分的,则该土地所有权不变。因土地形态发生变化,土地使用人无法再按照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无论土地是否灭失,土地使用权均消灭。
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基于新的用途,允许使用人继续使用,则为原有土地使用权消灭之后的新使用权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