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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怎样处理才合法?

2016-02-2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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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案件:

  2014年8月27日,A市公路局发布了《资产拍卖转让公告》,委托甲拍卖公司在9月25日拍卖其所属的W公管站房地产。该站用地系国有划拨土地,土地面积142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73平方米,拟将上述资产整体拍卖转让,交易保证金110万元。次日,A市国土资源局看到此《公告》后,立即给A市公路局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指出A市公路局委托拍卖公司拍卖W公管站房地产属非法转让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委托拍卖行为。A市公路局不服,以“其是依法处置自身合法财产,其委托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停止委托拍卖该处房地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书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支持其委托拍卖行为。法院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的判决。随后,A市公路局迅速撤销其所发布的公告,并对A市国土资源局致歉,最终通过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拍卖出让了该处房地产。

  分析:

  笔者认为,A市公路局对该房地产是否有转让批准权和委托拍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由此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附着物(即我们常说的房地产)的转让批准权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而本案中,A市公路局虽委托拍卖的W公管站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上述规定,其土地及房产经依法批准是可以转让的,但事实上,A市公路局未经A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公告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W公管站房地产,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转让行为。若构成非法转让的事实,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拍卖公司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合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凡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允许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再者,《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属应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情形之一。而隶属A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A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是经A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从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是A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场所,并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得知这些情况后,A市公路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委托A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转让了该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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