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及依据标准(一)耕地开垦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
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苏财综[2007]86号 苏价费[2007]322号)
5.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
标准:每平方米9-13元,其中:苏北(徐、淮、盐、连、宿)9元/平方米,苏中(扬、通、泰、)11元/平方米,苏南(宁、镇、苏、锡、常)13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提高40%。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标准:16-80元/平方米
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通过 200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1.关于启用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苏政办发[1988]20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省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的函(苏政办函[1999]14号)。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