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已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工作,当前正在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出台后,记者就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规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一)问: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答: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查清土地利用情况,增强农村土地管理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和土地物权关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此外,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这对赋予农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要求,各地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三)问:农村地籍权属调查包括什么?
答: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四)问:如何进行宅地基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的调查?
答: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结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五)问:如何进行界址调查?
答: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后,进行现场指界。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达现场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制定的界址点,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