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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认为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平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013-04-2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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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天收到赵某提发来的王某英、赵某韬要求平等分配土地补偿费案的再审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王某英母子的再审申请,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正确的,但该再审裁定未对此说明任...

 

  前天收到赵某提发来的王某英、赵某韬要求平等分配土地补偿费案的再审裁定,天津高院裁定驳回王某英母子的再审申请,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正确的,但该再审裁定未对此说明任何理由。

  根据《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正如最高院法官所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按照成员权理论,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即便该分配方案系经民主议定,但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特定人群来说,已经构成“多数人的暴政”。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何况,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这些会议决议是否真实,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等等问题只有在立案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才能知道。

  (注意:“就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平等引起的争议”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诉讼”,就像公司诉讼理论中的“股东就股东会通过的分红决议提起诉讼”与“股东就是否应当分红或要求公司拿出多少利润来分红”不同一样。对于这两个例子的前者,立法与理论界均认为不属于村民或公司自治范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此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而且最高院发布的诸多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更是明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受理,以化解纠纷,疏缓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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