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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审批

2012-12-1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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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州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2、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科室实地调查(1个工作日);
3、塔城地区国土资源局集体会审 (9个工作日) ;
4、上报政府审批(7个工作日);
5、批复或上报(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4、身份证明。
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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