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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3:52
导读: 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审批对象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及以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事机构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审批科所需材料1.《辽宁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审批对象  
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及以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办事机构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审批科  

所需材料  
1.《辽宁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部门的宗地图(复印件,核对原件)  

7.该项目用地对他人有影响的应提供相关协议  

8.与现状相符(包括一定的周边范围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技术要求及地上、地下资料)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  

9.属大项目的应提供总平面规划图  

10属原址扩建、改建、联建的,须附送原有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相关建设协议  

11.属批租地块出让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条件)及《出让宗地界址图》  

12.属军产土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的,须附送军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  

13.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14.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15.安监、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加工、仓储等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17.市规划局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8.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一套  

对所需材料要求的描述  
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以项目实际情况及规划部门要求的材料为准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  

法定时限  
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建设方申请、规划窗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报建大厅  

联系电话  
0429-3116235  

投诉电话  
0429-3123385  

表格下载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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