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发生的补助费。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支付,用于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按照上述标准不能妥善安置农业人口的,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补助;征收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助。一般来讲,如果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并作为人们获得生活来源的,则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是荒山、荒地或不直接从中取得生活来源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