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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起纠纷致合同解除 出租人判返租金

2014-10-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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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村民将收集的田地出租给他人承包生产,后因故合同解除,双方为租金返还产生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邵文灯退还原告熊春根、熊一清、熊冬根...

  二村民将收集的田地出租给他人承包生产,后因故合同解除,双方为租金返还产生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邵文灯退还原告熊春根、熊一清、熊冬根、闵尊红、夏招龙、熊恰头、熊本省、熊一灯田租款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12月6日,原告方与被告邵文灯、邵水发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中介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邵文灯、邵水发负责收集邵畈村水田给原告方进行农业生产,并由原告方支付了被告邵文灯、邵水发田租。2013年春,在原告丈量土地时发现,被告提供的田里夹杂了许多不好的田,且田地亩数也不够。后经协商,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邵文灯、邵水发在2013年4月15日前返还原告田租款536000元。其后,被告邵文灯、邵水发陆续退还原告 510000元,尚欠原告26000元。2013年11月,经双方协商决定,由被告邵文灯和邵水发对剩余欠款平均负担,被告邵水发当即支付了原告 13000元。2013年农历年底,被告邵文灯又退还了原告3000元,至今仍有10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邵文灯返还余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行解除所签订的《土地流转中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原告方有权要求终止履行并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告邵文灯、邵水发即有义务及时退还已收取的田租款。而根据原告为被告邵水发出具的申明来看,应视为原告同意剩余田租款26000元的债务由被告邵文灯与邵水发按份承担,亦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邵文灯偿还欠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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