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四条明确建设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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