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一)依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二)未依法征用国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三)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而将土地用权进行抵押,且已按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记手续,又无其他违法行为,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以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无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
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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