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 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
护农业生产稳定发民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最高院就承包 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 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些认定合同无效。 2、正确处理合同约定与通过民主议定调整的关系。处理这种关系也就是处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政策与“小调整”的关系问题。审判实践中,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综合全面情况,如果不调整土地能将矛盾解决 的,坚决维护三十年不变的法律规定。二是农村留有机动地的,从机动地中予以解 决,保证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三是遇到农民已调整了土地,村里又未留机动地 的情况,如果调整方案经过了民主议定,多数农民赞成调整,为保持农村稳定,依 法应当支持这种调整。 3、正确处理改变土地用途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因承 包方改变土地用途而导致发包方或多数群众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比较常见,对于此 类纠纷我们应区别对待。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 设、给土地造成永性损害的,可以认定承包方的行为为重大违约行为,对发包方的 请求应予支持,相反,如果承包方虽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但仅是根据市场需 求,调整了种植结构,不应认定承包方的行为违约。 4、正确处理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违法的村 规民约侵犯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其他合法财产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 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及基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这些部门对有关村规民约予 以监督、修正,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避免以违法的村规民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