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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之出路

2014-07-0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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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市化进程已使得农村不复平静,小农经济面临全面衰败,传统乡土社会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下逐渐瓦解,农村社会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革。在这一背景下,应当摆脱“家父主义”的理论思维与立法理念,放弃与现实不符的法政策考量,回归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私权本质

  更新农地观念与立法理念

  城市化进程已使得农村不复平静,小农经济面临全面衰败,传统乡土社会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下逐渐瓦解,农村社会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革。在这一背景下,应当摆脱“家父主义”的理论思维与立法理念,放弃与现实不符的法政策考量,回归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私权本质,确立其独立财产权属性,改变用立法规定的方式来替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思维模式,承认农民的经济理性与判断选择能力,承认市场对农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多地通过市场来实现对农地流转的调整。

  构建完整农地权利

  一是构建地位平等的农地所有权。应当开放土地的一级市场,赋予农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平等的地位,赋予农地所有权人完整权能,即在所有权层面上实现“同地同权”。在不违反法律关于农地用途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承认农地所有人的发展权,允许农地所有人通过出让的方式实现其对农地的收益权能。

  二是塑造独立完整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在主体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成员”通过“农户”这一特殊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容方面,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完善农地流转形式与规则

  一是农地所有权流转形式的突破。在不改变农地公有之性质和农地用途之规定下,应当允许农地所有权的流转。农地所有权可以存在三种流转形式:一是农民集体之间的农地所有权自愿流转;二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农地所有权自愿流转;三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农地所有权强制流转,即土地征收

  二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与规则的完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应取消出让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方须为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农户、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可抵押财产之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应当得到立法认可,继承人范围不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公司,成为合作社或公司的责任财产。

  构建农地流转市场

  首先要搭建农地流转载体和平台,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为交易信息的汇集和发布提供一个有效载体,为流转双方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接触和对话的平台。其次要完善农地价值评估机制,如培育并建立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构建农地价格体系、价格依据与评估标准。再次,完善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信息收集和处理服务以及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推动农地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以及城市化进程都有重要意义。要打破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国家工业化之非均衡发展战略所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社保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的转移与续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平衡协调发展,认真做好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社会福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医疗救助等工作,切实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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