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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制度改革(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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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00:11
导读: 103、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103、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根据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政策规定共有九条:

  (1)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4)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5)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

  (6)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8)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9)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104、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4条法规: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05、土地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1)土地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6、土地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1)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规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遵循的法规是: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0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哪些内容?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什么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1)名称和编号;

  (2)发证机关及日期;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09、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什么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10、我省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要求有哪些?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当前我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要求是:

  (1)认真做好土地二轮延包扫尾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延包中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又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应当归还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权的除外),要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该农户在一轮土地承包中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延包时被发包方发包给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受让户)而受让户已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一户二份地),应当将外出务工农户原承包的承包地予以返还。如果受让户只有一份承包地,应当保护受让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地源的,发包方应当补给外出务工户承包地,没有地源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page]

  (3)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要坚决制止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4)严格控制机动地数量及用途。机动地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超出部分要依法承包到户,确实不适宜确地到户的,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确权到户,农户凭借到户的承包经营权分享土地收益。

  (5)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

  (6)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加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各市党委、政府要尽快制定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组织全面排查,列出化解计划并认真督办。

  11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和农户,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1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总体目标是什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权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113、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五项:一是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二是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三是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四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五是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114、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时间安排:2006年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并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08年巩固完善,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115、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放活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的要求是,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116、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落实处置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的规定是,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117、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保障收益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中央的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118、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明晰经营主体的宜林地、有林地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119、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转包、转租、转让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省的规定有三条:

  (1)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

  (2)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page]

  (3)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12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我省有哪些优惠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我省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①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

  ②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

  ③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所需采伐限额由林业部门予以保障,但都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④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林业开发提供贴息贷款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⑤调减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采伐销售木材征收育林基金标准由销售收入的12%调减为6%,生产销售干鲜果品免缴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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