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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012-12-12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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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在签合同时,由于受到历史现状、政策、管理、政府干预以及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容易出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在签合同时,由于受到历史现状、政策、管理、政府干预以及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影响容易出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

  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税费大大减轻,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田和水稻田两种补贴,种地带来的显著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主要分为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容易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以上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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