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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审批

2012-12-1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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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一、行政许可内容

  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材料

  (一)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土地申请书

  (二)村民代表名单或村民代表资格证明;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决议;

  (四)同意土地调整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名表;

  (五)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明。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和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辖内农村承包土地需适当调整的,申请人向九龙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

  (二)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九龙镇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受理,经现场勘查后完成材料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报镇农业主管领导审核,再报区农林水利局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及审核,报区区农林水利局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调整承包土地通知书》,有效期限至承包期限或新调整承包土地之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承包期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中路978号农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748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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