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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

2020-07-2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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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土地承包的方式有很多种,有转包、出租、承包、互换、入股等形式,当土地被合法流转给他人后就使用权就属于他人。而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费,那么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

  二、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当前我国土地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此七种方式主要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三、土地流转合同如何签订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3、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4、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5、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违约责任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8、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谁的相关内容。一般土地被流转后就由承包人和被承包人的关系,因此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费。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也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且注意流转程序的合理性。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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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果园没有到期被征占后应该有什吗补偿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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