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07〕97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
2002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以青政函[2002]15号文件批准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在庙山湖沟以南、沿山公路以西承包28.93公顷国有土地作为林业用地,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使该块土地闲置至今。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在庙山湖地区闲置的28.93公顷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送:市委、人大、政协,刘书记、何市长、文育副市长。
发:市国土资源局。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