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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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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 00:08
导读: 青政发〔2007〕97号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2002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以青政函[2002]15号文件批准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在庙山湖沟以南、沿山公路以西承包28.93公顷国有土地作为林业用地,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

  青政发〔2007〕97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

  2002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以青政函[2002]15号文件批准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在庙山湖沟以南、沿山公路以西承包28.93公顷国有土地作为林业用地,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使该块土地闲置至今。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青铜峡市机械化工程公司在庙山湖地区闲置的28.93公顷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送:市委、人大、政协,刘书记、何市长、文育副市长。

  发:市国土资源局。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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