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管发〔2008〕5 号
各镇、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加强全区国有土地承包管理,确保农工和农民的负担减轻不反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责任田的管理
责任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管理。
(一)管理主体。明确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监督。
(二)发包对象。责任田的发包对象为以下人员:
1、2002年9月30日止,符合《大通湖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田发包条件人员;
2、2002年以来户口在本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口;
3、原农场分场机关和分直企业划入农业职工社保范围的退工返农人员;
4、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因婚嫁已在本村落户的人员。
(三)发包标准。每人1.3亩。
(四)管理办法。
1、签定土地责任承包合同,明确责任田的四至边界,钉桩定界,绘好红线图,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建立土地承包档案。
2、承包期限内,责任田原则上不作调整。农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承包的责任田收归村级管理,并以此作为办理退休手续的前置条件。今后,各村对从新退休的农业职工中收回的责任田面积实行动态管理,按时间顺序全部发包给因婚嫁落户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
(五)负担。责任田的负担项目、标准与周边乡镇农村家庭承包责任田相同。
二、加强经营田的管理
责任田之外的耕地面积全部作为经营田管理运作。除原已发租给企业和外来承包大户的面积外,其余经营田原则上以村(组)为单位全部按核定发租对象平均发租。
(一)管理主体。大通湖国有土地资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受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经营田的经营管理,区公司在镇、村分别设立镇分公司、村管理站,分公司和管理站在区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二)发租对象。以村为单位,优先发租给以下人员:
1、符合本规定确定的责任田发包条件,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人员;
2、户籍在本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人员;
3、在村内有固定住所、连续耕种面积3年以上、履行了相关义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4、在镇内连续耕种土地面积10年以上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人员;
5、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按2人计算;
(三)管理办法
1、实行合同化管理。租赁对象与公司签定经营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与村支两委届期相同。土地租赁费每亩不超过80元。根据建设用地和产业化的需要,公司有权收回经营田或对经营田作适当调整。
2、原已发租给企业或外来承包大户的土地面积,在合同(协议)期满前,不得重新发租。这部分土地收益的管理办法为:所在村人平经营田面积在2亩以内(含2亩),所得收益超出亩平80元部分平均分配给已享受经营田的人员;人平经营田面积2亩以上,所得收益超出亩平80元部分由镇村管理。
3、经营田租赁期间,出现弃耕抛荒的面积,由公司收回。
三、严格操作程序
全区国有土地(含责任田、经营田)管理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各村根据本规定制定国有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确定责任田、经营田的享受对象,并张榜公示;
3、责任田按照水系配套、方便生产和就近的原则发包,并颁发证书;
4、对核定后的经营田发租对象,由本人申请,经核准后,确定租赁地块,签订经营田租赁合同。
四、土地流转
(一)责任田实行自由流转。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二)经营田实行有序流转。经营田的流转必须在国有土地经营责任有限公司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有序流转。
(三)对强行占地、霸地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五、精养鱼池的承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大通湖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