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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帮人建厂房受伤 包工头和发包方赔偿

2012-12-1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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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郑某要建厂房,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沈某,结果农民工余某在施工中受伤。日前,仓山法院作出判决,包工头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6月,农民工余某接到沈某通知,前往仓山郑某指定的工地建厂房。施工中,余某被倒塌的水泥包压伤。后经鉴定,余某

  郑某要建厂房,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沈某,结果农民工余某在施工中受伤。日前,仓山法院作出判决,包工头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6月,农民工余某接到沈某通知,前往仓山郑某指定的工地建厂房。施工中,余某被倒塌的水泥包压伤。后经鉴定,余某伤情为八级伤残,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出院后,余某将沈某和郑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6万余元。去年10月,仓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沈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只有郑某与余某对簿公堂。庭审中,郑某辩称,他只是将厂房建筑工程承包给沈某。余某是沈某雇佣的,发生人身损害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沈某赔偿。经庭审,法院确认沈某与郑某之间是房屋建筑承包关系,沈某与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法院认为,余某在施工中发生伤害,落下残疾,其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各项费用为4万余元。尽管沈某与郑某为建筑承包关系,但也应对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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