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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都有什么赔偿标准

2021-05-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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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征收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且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土地征收补偿根据不同的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也会不一样,补偿标准也和各地的经济水平有关,那么土地征收都有什么赔偿标准?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土地征收都有什么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征收都有什么赔偿标准 

  二、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土地征收都有什么赔偿标准相关内容,综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补偿项目而不同,补偿项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等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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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关于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244号 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1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中有关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征地 补偿标准 批复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附件: 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500-70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物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补偿费用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400-60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20-520元/㎡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250-45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200-400元/㎡ 住宅楼 600-900元/㎡ 办公楼 700-1000元/㎡ 2 围墙 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 80-100元/m 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2.5m 70-9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60-7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m 40-50元/m 3 简易棚 前柱后墙 10-20元/㎡ 4 敞棚 砖砌、檩条苇箔斜坡顶 40-60元/㎡ 5 影壁墙 装饰后的 60-100元/㎡ 一般 40-65元/㎡ 6 厕所 砖(石)砌有顶 50-260元/㎡ 户外简易厕所20元/个 砖(石)砌无顶 30-180元/㎡ 7 大门 与配房一体楼板顶砖混结构 200-260元/㎡ 旧料归原主 与配房一体檩条、苇箔顶砖混结构 160-200元/㎡ 独立门楼(砖墙) 100-150元/㎡ 独立门楼(土墙) 50-100元/㎡ 序号 名称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8 畜禽舍 砖混结构 80-150元/㎡ 粪坑(化粪池)另计补偿 简易结构 40-70元/㎡ 9 灶台 室外、独立 50元/个   10 煤池、化粪池 砖(石)砌 200元/m3 按容积计算 11 水口 简易水口 10元/个   砖混水口 20元/㎡   12 水井 手压井 10-20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的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土井:直径1.2m以上 80-13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2500-4000元/口4000-5800元/口 下管井 200-450元/m 机井: 直径15cm(打土) 直径15cm(打石) 18元/m 32元/m 直径32.5㎝以上 深20-50m 深50-100 深100-250m 深250m以下 180-240元/m 240-300元/m 300-360元/m 360-420元/m 自吸泵抽水井 150-300元/m 13 温室大棚 砖墙、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 旧料归原主 砖墙、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 简易塑料薄膜顶 15-25元/㎡ 14 地窖   50元/m3   15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150-500元/座 包括迁葬工料费 16 地瓜育秧池   10元/㎡ 包括火道、无火道减半补偿 17 地面 水泥地面 10-15元/㎡   花砖 20-30元/㎡   序号 名称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18 台田石堰   40元/m3   19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 6-12元/m3 不含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 50-60元/m3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 55-75元/m3 20 电杆 低压、通讯广播线路水泥杆 1000-1300元/根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地下电缆补偿另议 标准木质电杆 70元/根 简易电杆 20元/根 21 乔木 胸径小于2㎝以下 移栽费1.5元/棵 乔木系指用材林种,一般栽植密度为55-110棵/亩,防护林带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2-5㎝(松柏树3㎝以下) 5-10元/棵 胸径5-10㎝(松柏树3-6㎝) 30-40元/棵 胸径10-20㎝(松柏树6-10㎝) 45-55元/棵 胸径大于20㎝(松柏树10㎝)以上成材树 60元/棵 22 果树 苗木 移栽费2-4元/棵 果树包括:苹果、梨、杏、核桃、樱桃、柿、枣等树种,一般栽植密度为55-110棵/亩,树归原主。 幼龄期(区分树种) 30-50元/棵 初果期(区分树种) 200-300元/棵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500元/棵 衰老期(区分树种) 260-100元/棵 23 香椿树 树苗(胸径小于2cm) 移栽费2元/棵 树归原主 胸径2-10㎝ 20-70元/棵 胸径10㎝以上 70-150元/棵 24 灌木 一年生以内 3-5元/墩 每墩出条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4-7元/墩 25 桑园 两年生以内 3000-3500元/亩 大田种植养蚕用桑 两年生以上三年生以内 4000-4500元/亩 三年生以上 5000-6000元/亩 序号 名称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26 葡萄 葡萄苗 移栽费1元/棵 树归原主 地径小于2㎝(地上5cm处) 10-20元/棵 地径2-4㎝(地上5cm处) 20-40元/棵 地径4㎝以上(地上5cm处) 40-60元/棵 27 花椒树 花树苗 移栽费1.5-3元/棵 树归原主 幼树(地上5cm处地径1-3cm) 10-20元/棵 地径3-8㎝(地上5cm处) 20-40元/棵 地径8-15cm(地上5cm处) 40-150元/棵 地径15cm以上(地上5cm处) 150-200元/棵 28 花卉类 单棵 0.5-5元/棵   29 苗圃苗木   3000-8000元/亩 区分树种 30 鱼塘   6000-12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1 藕塘   3000-7000元/亩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32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8000-11000元/门 包括烟囱、烘干室 老式土窑 8500-30000元/座 33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100-1400元/㎡ 按桥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900-1200元/㎡ 石拱桥 1600-2000元/㎡ 34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600元/m   石拱涵跨径1-4m 16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2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1400-2200元/m   35 地下暗管   5-30元/m 区分材料类别和规格 36 道路 沥青硬化 40-60元/㎡   水泥硬化 50-65元/㎡   其他硬化 15-25元/㎡   序号 名称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37 绿化树(二次育苗) 一年生(3cm以下) 1-2元/棵 国槐、白腊、栾树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 二年生(3cm以下) 2-4元/棵 三年生(3cm以下) 3-6元/棵 3-4㎝ 5-8元/棵 4-5㎝ 8-14元/棵 5-6㎝ 14-18元/棵 6㎝以上 20-25元/棵 一年生(3cm以下) 1-2元/棵 法桐、合欢等类似树木,树归原主 二年生(3cm以下) 2-4元/棵 三年生(3cm以下) 3-7元/棵 3-4㎝ 8-12元/棵 4-5㎝ 12-16元/棵 5-6㎝ 14-18元/棵 6㎝以上 23-28元/棵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耕地年产值标准:泰山区、岱岳区不低于1600元/亩;肥城、新泰不低于1400元/亩;东平、宁阳不低于1200元/亩。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泰安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3、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炭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号)规定,执行泰安市征收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 4、新标准出台前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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