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蔬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户应当拿着土地及房屋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 ,到征收土地公告中的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实践中一般被征地农户不会到县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去登记,而可能会由乡、镇一级政府提供场地来供大家分散办理登记。
2、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
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到广大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譬如关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大小等。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实施环节主要包括: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1、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因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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