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2021-05-07 09: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土地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土地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土地是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的,作为个人、家庭是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承包使用的,但如果在承包使用过程中遇到国家要依法征收的,作为承包人也应该积极配合,当然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赔偿标准是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二、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0、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1、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承包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时,作为征收人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被征收补偿的费用有所争议的,双方最好是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土地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14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土地律师团,我在土地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西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农用地为中等耕地产值的4至6倍;其他土地1至4倍);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30%至60%计付。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房屋不超过重值价;坟墓3-500元个。树木:幼龄为栽种时2-5倍;成熟树按国家规定价格;经济树木按产值3-4倍。青苗的补偿标准按产值的40-90%。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