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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可以收回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8-02 16:49
导读: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发建设,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征用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闲置费最近,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市政府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土地闲置问题而以政府令形式颁发的又一个重要规章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开发建设,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征用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闲置费

  最近,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市政府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土地闲置问题而以政府令形式颁发的又一个重要规章,对于今后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
现新的闲置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了贯彻实施《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主要措施及内容。

  -什么情况下构成闲置土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闲置土地:(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将如何清查闲置土地?

  主要通过三条途径进行清查。第一是市房地局及区县房地局将对依法征用、出让、划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将那些没有完工的项目用地列出清单,进行调查;第二是各用地单位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第三是在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地局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据此,对闲置土地实地调查取证后,再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及《办法》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市局和区县局在处理闲置土地时是如何分工的,用地单位又如何申报?

  市房地局主要负责市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意见的执行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出让及划拨后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需在2001年11月30日前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并领取《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对于经区、县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后闲置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到区县房地局登记、领取及报送表格。逾期不登记或申报的,经过调查核实后将依法处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0号,电话:6401889964013795。

  -政府对闲置土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两年,土地使用者缴纳了40%(含)以上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2)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3)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于闲置土地满两年,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土地使用者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临时使用和置换开发等申请的,土地使用者必须首先缴纳土地闲置费及其所欠的地价款。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征用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0%的土地闲置费。

  -政府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三)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五)通知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消有关批准文件。(六)公告。

  -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时对原土地使用者是否给予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并且待该幅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后,用该幅土地所获收益进行支付。

  此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还对有些闲置土地是属于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的时间超过两年,土地使用者也一直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政府将如何处理;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如何重新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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