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双方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产管理机关申请转让并领取、填写标准转让申报审批表,提交有关资料。
2、地产管理机关初审有关合同及资料;提出土地评估要求并介绍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供双方选择;有宗地分割转让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制作分割文图。
3、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并由地产管理机关呈报,进行评估结果确认。
4、转让双方签订标准转让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金。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等资金。按国务院规定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的,地产管理机关应将土地收益上交国家或作其它处理。
5、县(市)地产管理机关并报其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盖局地产交易审核专用章,并按省规定权限向上级地产管理机关呈报审核。
6、上级有权地产管理机关并报其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盖地产交易专用章作为最终审核,发回县(市)地产管理机关和转让双方。
7、转让双方进行变更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