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孙女士今年3月和开发商签订购买一套期房预售合同,当时没有注意合同上的具体条款,只是签了名字。最近孙翻看合同发现有一条款说土地使用权期限是2002年11月至2072年11月。孙知道住宅土地使用应该是70年,但孙买房子是2004年,这样的话是否少了两年?孙问,开发商是否违约,开发商应否作出赔偿?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及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
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公民和单位对于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向本集体组织成员转让时,必须先通过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划拨或者出让开始计算使用期限,而土地使用权应该随地上房地产一并转移。现作为建设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为70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房产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房产建设完工之后再将房产转让给购房人,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自然使用期限也按照开发企业获得的时间起算。因此开发商并没有违约,自然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了。
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属于个人,但是房屋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产,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房产产权之后就是所有权人,不受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影响。但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国家将收回土地,地上附着房产的权利人则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