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审批条件: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明晰,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需提供的资料:
⑴补办出让申请;
⑵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文件;
⑶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⑷土地估价报告;
⑸宗地平面图及位置图;
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⑺改变用途的要有规划部门出具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五份用A4纸,带原件。
4、 审批程序:
⑴用地户提出补办出让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⑵行政服务局受理审核,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
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⑷审核土地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确定地价,核定土地出让金;
⑸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⑹国土资源局办件;
⑺报市政府审批。
5、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
⑴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土地局(1992)第1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发[2003]70号文规定执行;
⑵契税(协助财政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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