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征收房屋处理,开发商等所谓拆迁人先行拆房,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取得该权,开发商还得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如此,莫不如先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开发商便取得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于此场合要拆的,是开发商自己所有的房屋。
其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隐隐约约意识到了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业已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例如,其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些规定若变为现实,必须以已经将房屋征收为国有为前提。因为只有将房屋征收为国有,才会导致国土管理部门将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否则,在尚未将房屋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会导致房屋所有权悬空存在,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接下来,悖论产生了:既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开发商等拆迁人已经拥有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的规定,基地上的房屋就已经归开发商所有,此时的所谓拆迁,就是开发商等拆迁人在拆自己所有的房屋,还用得着费那么大的力气吗?!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的规定,再次证明了开发商成为拆迁人时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