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005年8月1日之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