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以下几种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内,出让方和受让方得自由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述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也包括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