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拆迁补偿与安置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有重大突破。新《条例》中明确说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这就明确了被拆迁房屋应以市场价进行评估,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评估对象由于各种因素却难以形成市场(或者无法实现),对我们的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就动迁评估工作谈几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