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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注意事项

2019-09-0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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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代理

  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

  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驻本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上海市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程序

  1、查询待出租房屋的产权档案情况;

  2、签订租赁合同;

  3、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备案;

  4、现场勘查;

  5、填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注意事项

  1、办理时间

  一般应在投入装修之前。如果投入了装修而因房产抵押、查封、产权不清而导致不能出租,该损失只能由承租人承担。

  2、签约时间

  一般商铺应以2-3年为宜。合同签订后须付印花税,印花税计算方式以租金总额为依据,签约时间越长,则印花税金额越大,如果签订了较长合同而中途解约,已缴印花税不予退回,该损失只能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承担。

  3、办理手续

  应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带齐产权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

  4、注销时间

  合同注销时应马上带齐《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到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各分所)办理租赁注销手续,否则出租人还需继续缴纳出租税直到报停为止。

  5、缴税时间

  税局规定每月税期为1-15号,这段时间缴纳租赁税的人数较多,需要轮侯,如果每月15号以后缴纳下月税收及开具租金发票,则一般人数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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