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相应的经济住房。 办法规定,经济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 经济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如需换购,必须出售给取得经济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