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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予核发《规划验收许可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2:00
导读: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三)未拆除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

(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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