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总工、技术负责人等。
1、混凝土工:高峰15人。工长1人;
2、模板工:高峰20人。工长1人;
3、砌筑工:高峰15人。工长1人;
4、钢筋工:高峰10人。工长1人;
5、架子工:高峰20人。工长1人;
6、油漆工:高峰10人。工长1人;
7、粉刷工:高峰20人。工长1人;
8、壮工:高峰30人。
一般都一个项目经理带队(项目经理有可能也就是包工头),工长就是小包工头,各自带些工人揽活。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祥,合同的权力义务失去所指,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科研项目等。标的是物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数量:数量是指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规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的尺度。
(4)质量:质量是指度量标的的标准,是指成分、含量、尺寸、浓度、性能等表示合同标的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形象的状态。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一个小区的建筑工程队多少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人员。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一个小区的建筑工程队多少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