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2021-03-26 15: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建筑工程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建筑工程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之前签订的以建筑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工程。建筑工程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如果违法的话,也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没有限制,因为劳务分包是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分包的,材料、设备都有业主或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者只是挣人工费,因此没有限制。

  还因为一个工程的造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不是均衡的,有的高、有的底,例如电器安装工程中,工程造价非常高,而人工价格很低因为材料价格中的变压器价格高昂,还有的相反例如:土方工程几乎都是人工费,所以不能强制限制。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方式

  1、自带劳务承包。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三、劳务分包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

  (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规定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是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04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团,我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