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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判决书

2021-12-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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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关于工程质量纠纷判决书的内容,以下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筑经营公司。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某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马某某,云南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址:官渡区前卫镇某居委会。

  负责人:孙某,该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吴某、蒋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某某建筑经营公司(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简称官庄四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诉称: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员统建房进行工程召标,原告中标,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建社员统建房,按每户93828元结算,每户暂由施工队垫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严格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被告派驻工地的社员统建房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同年10月19日进行了验收,并将统建房分配给其社员居住使用,但被告拒不按约支付原告为其垫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601120.50元,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1月签订的《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一份,欲证实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原、被告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欲证实双方对质量问题已约定认可,该工程于1998年11月15日开工至1999年7月20日完工验收,1999年10月19日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抽签分到各户,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垫付工程款:

  三、施工资料三本及相关通知,欲证实原告按约定图纸施工,经被告检查验收并使用,被告多次变更图纸,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延期完工的主因;

  四、被告于2000年4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垫付工程款情况;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认为根据该合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认为,对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也是我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证据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工程质量问题,且图纸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证据五与本案无关,因双方并未签订该合同,故不能证实本诉原告的观点。

  另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昆明市官渡区公证处(99)昆官证字第2475号公证书一份,欲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牛街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项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五并非双方签订的合同,与本案并无直接联系,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官庄四组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反诉被告)牛街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反诉被告)延误工期。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确认下列法律事实:1998年10月,被告就社员统建房进行工程召标,原告中标,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建社员统建房34户,按每户93828元结算,每户暂由施工队垫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8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于同年10月19日进行了验收,并将该统建房于1999年10月20日经公证分配给其社员居住使用,但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原告为其垫的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00元。该统建房经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鉴定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9户统建房需加固修复费用124859.28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本诉原、被告双方签订《官庄四社社员统建房施工协议》后,原告即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组织了验收,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被告将房屋分到各户。至此,应该说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但是,因房屋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降价的方式使不合格工程合法化。故双方于2001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即由于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原告原意减去5000元,作为每户的维修费和补偿费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工程质量是施工方造成,本诉被告应当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加固修复费。反诉原告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其造成的损失约10537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反诉原告后,反诉原告已将房屋进行了实际的处分,且双方在此后的协议中均未提出过延期交付房屋的实质性问题,故反诉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工程款250000元:

  二、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因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加固修复费用124859.28元;

  三、上述两项相抵,本诉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应支付给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工程款125140.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工程质量鉴定费24000元、工程加固修复评估费100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承担:

  五、驳回本诉原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诉讼费6260元,由被告官渡区前卫镇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小组承担,反诉诉讼费2500元,由反诉被告昆明市牛街建筑经营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某某

  审 判 员: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姚某某

  二00三年八月廿八日

  书 记 员:李某某

  书 记 员:李某某

工程质量纠纷

  二、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审查及取证详解

  审查证言应当考虑涉及建筑缺陷的有关事实,并且考虑缺陷的调查人和评估人的可信程度。如果证人是业主或不动产的使用人,应当审查他们什么时候第一次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发现时候的缺陷程度,采取了何种措施弥补这些缺陷。因为一些明显的缺陷是由于缺乏适当的保养或者滥用造成的,询问的问题应着重在这方面。进一步,应审查业主在竣工以后所作的改造。很多缺陷是业主在购买以后进行的改造造成的。

  在建筑工程缺陷索赔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筑缺陷索赔中,专家通常进行调查,对缺陷原因进行评估;推荐修补办法;确定维修费用。通常要求专家确定设计、安装、和完成产品和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细心标准。例如,经常要求专家对工程师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师的细心标准加以评估确定。这些方面可以质询的问题很多,比如技术、经验、和专家的细心程度。

  1、改进设计是否低于设计时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2、施工和工艺是否低于施工时应具备的标准,如果是,具体哪些方面低?

  3、所用材料是否低于类似系统中的材料使用标准?

  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

  对专家得出质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要加以质证。缺陷的发生可能是因为产品设计的不正确,设备的设计不正确,指定在设备中应用的产品不适当;安装不正确;维护不正确。建筑缺陷通常是上述几个原因导致的。专家要区分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造成缺陷的一个诱因。专家应足够细心以区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墙面裂纹),还是结构性缺陷(例如基础移位)。专家形成结论的科学基础和事实基础也应当质证,例如:

  1、工程改造中是否有缺陷?

  2、工程改造的设计中是否有缺陷?

  3、设计对造成缺陷起重大作用?如果是这样,具体数额是多少?

  4、施工,或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对工程缺陷是否起重大作用,如果是,具体数额?

  5、设计、施工、材料的使用是否违反了当时已经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安全指令?

  6、工程的建成情况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规范?如果没有?具体有哪些不符?

  基于对缺陷原因的判断,专家可能提出维修方案。维修费用是一个焦点问题。通常不允许更换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实际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废弃95%的完好工程。维修应当恢复到原来(竣工时)的条件,还是维修开始时的条件?这也是常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因为发生质量争议时已经是完工以后很长时间以后,工程已经被使用很长时间了。在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恢复到同原来承包商签订合同以前的状况,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换工程的价值。维修缺陷工程的费用可能超过缺陷造成的价值损失或不动产的初始成本。专家提出的维修方案可能是特别费钱的方案。这都是确定判决结果应当考虑的。

  此外,专家可能与维修工程有某种利益关系,这也是要加以审查的:例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给了专家大笔费用去设计维修工程?采用特定的承包商,或采用某个程序或产品,专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给专家要其监督维修工程,专家也会有利益关系。如果专家提供的维修方案有缺陷,专家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并从而使他的整个观点受到怀疑。最后,维修费用要由专家计算、监督甚至确定。无论什么情况,维修费用的细节都要同专家核实。适当的取费因素以及专家的计算方法都应当加以审查。质询的问题包括,计算是否反映当地的经济,财政和市场情况;当地的成本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具体缺陷。不可预见费用和间接费用通常在计算中采用,利润、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用、和设计费用等都应加以审查。常见的问题,如:什么样的维修设计和费用可以弥补设计和施工缺陷?

  在建筑缺陷索赔中,证据材料的制作尤其重要,因为判断是否存在缺陷责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达到了本行业的细心标准,从而判决当事人是否有过失。这需要专家评估实际履行过程。因此,工程项目的完整书面记录和文件不仅能描述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而且也成为确定实际履行情况的唯一根据。这也是专家获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结论的最经济的途径。没有完整的项目完成记录,专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终的结论。

  下列承包商和设计人的文件对于描述项目完成情况是有用的:每日报告、照片、日记、备忘录、工作会议记录、变更令,分包商、设计人和业主之间的来往记录、进度付款请求、施工进度计划。

  此外,通过证据材料制作,收集施工和设计合同的副本,从而确定哪一个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装或履行了缺陷工程。

  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可能要对违反合同承担责任。收集证据材料还要收集其他已经作出的担保。在信函、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电话记录中可能作出了有关合同履行和质量方面的陈述。产品宣传可能扩大承包商的担保范围,应当纳入证据材料中。在一个案例中,在合同磋商过程中承包商给业主的产品宣传中要在合同规定的一年担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担保。这样,由于工程在竣工6年以后开始脱落,法院判决承包商承担维修责任。因此,合同、其他书面记录的陈述、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应当包括在证据材料中。

  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

  三、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谁,有什么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质量纠纷判决书的法律知识。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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