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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2021-07-0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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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程项目是很复杂的,涉及到的方面很广,需要专业的建筑公司才能完成,而且有很多复杂的项目,也会涉及到很多不同的技术,所以有时候也不是一个单位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就会有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那么,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是怎样的?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其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设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承包单位的技术力量而定。不过,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而总包单位则对建筑单位全面负责。这是规定第一种签订合同的形式。至于规定第二种签订合同形式是: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按其规定工程项目不同性质,可划为两个主要方面分别签订合同,也就是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其工程项目大小的具体情况决定,建设单位可与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

  二、总包管理费包含内容

  总包管理费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合法分包工程,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总包对分包实施管理的费用,定额取费一般为总造价的3%至4.5%,作为总包方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包管理费根据施工方的具体不同,分为“分包管理费”和“总包服务费”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分包管理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应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总包服务费: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三、装修工程承包方式

  1、全包

  所谓全包,就是把所有的材料和工程都包给装修公司,只要出钱即可。这种方式最省时省力,但也最容易被不良公司坑害。要选择这种方式,一定要把好合同关,除了审核各项费用的合理性,更要对自己需要的主材料标明品牌、型号、颜色,谨防装修队偷梁换柱。同时,除了签订本市统一的装修合同,还可和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各项权利,具体的版本可上网下载。

  2、半包

  半包就是指由自己购买部分主材料,装修队购买辅料并负责工程。在具体操作时,半包更需要事先明确房东和装修队各自应尽的职责,谨防扯皮。

  3、清包

  最省钱的方法是清包,即所有主料和辅料都由自己购买,装修队只负责施工,赚人工费。这种方式虽然好,但会占用大量时间,装修期间,家里基本上要有一个人全职负责工地上的协调工作,并兼职当装修工的下手,随时补货。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的区别的内容,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是完全不同的,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工程总包给一个建筑公司,总承包建筑公司又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中的一些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来完成,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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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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